【案情简介】
柴均友在诸暨市宏翔汽车服务中心当洗车工,2009年12月19日在工作是因为触电被送至医院救治。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情已经构成7级伤残。故而要求诸暨市宏翔汽车服务中心赔偿10多万元的损失。后经诸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宏翔汽车服务中心赔偿柴均友10余万元的损失。
诸暨市宏翔汽车服务中心不服该裁定。
王律师作为诸暨市宏翔汽车服务中心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发现柴均友存在10余年的房颤史,并且3年前有心包炎手术史,不排除柴均友存在旧病复发的可能,同时王律师还发现了柴均友的《出院记录》中“住院经过”一栏也明确记载,柴均友一开始是因为其自己陈诉是被电击伤等情形才就诊的,后来入院治疗时是被确诊为“脑梗死”才住院治疗的。因此,柴均友并非是因为被电击伤才入院治疗的,而是因为“脑梗死”才入院的。
故而,王律师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诸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定,要求重新作出裁判。同时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就对柴均友的触电伤情与其住院时所确认的脑梗死以及后来认定的七级伤残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如有因果关系,则对该触电伤情在该因果关系中的作用比例进行司法鉴定。后经司法鉴定确定触电情节仅仅对柴均友的损害后果起到间接的因果关系,且作用比例仅为30%。
后经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撤销了原诸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赔偿裁定,判定诸暨市宏翔汽车服务中心仅需承担4万余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