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俞某与女友吵完架后独自来到诸暨某浴场洗澡,洗完澡后找到场所内的其中一间休息房准备休息,发现房间里面有一女也在休息。后俞某纠结了一会(不知道自己任何具体目的)便去楼下的换衣柜里取了一把刀(该刀据俞某说是用来防身的),后来到该休息房又纠结了一会是否去女生那边(没有明确具体目的),后到女生(该女当地趴在休息床上)用刀架到了女生的脖子让其别动,同时将自己的身体压到了女生身上。女生害怕以为是抢劫或强奸求饶,并声明自己正处生理期。但俞某均明确表示自己没有想抢劫或强奸,只是自己心情不好而已。后该女主动提出帮俞某弄出来(帮助射精),完事后当俞某离开,女大声呼救。
期间,俞某在女生有财物的情况下,明确表示过没有抢劫的想法。
后俞某慌乱离开后,又独自跑到浴场的三乱去上网,期间碰到了一证人闲聊了几句,后来才被抓。
后在公安机关审讯后,认定俞某构成抢劫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
后王律师在接收委托后会见了俞某,俞某告知被刑讯逼供,同时声明没有想抢劫。关于前几次公安笔录中所陈述的所带刀具是有预谋的想抢劫的说法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结果。
王律师在会见时确实发现俞某身上有明显的伤情,后调取了当天浴场的监控录像发现当时俞某身上并没有什么伤痕,据此判断该伤情确系刑讯逼供的可能。
【律师部分意见】
关于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俞某实施抢劫行为这一节事实,本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俞某不具有实施抢劫犯罪的主观动机:
(1)本案的作案地点是在诸暨“水立方”洗浴中心的休息间,按照常理在三、四楼休息间休息的客人均是已经洗过澡换上休息服的,身边均不会带什么贵重物品,犯罪嫌疑人如果真有实施抢劫行为的动机,从常理来看,决不会选择这样作案地点。因为这个地点的作案对像不但身边不会带上什么贵重物品,一般的贵重物品都存放在一楼的更衣室里,而且即使犯罪嫌疑人作案成功要成功逃离作案地点也是非常困难的。
(2)本案的被害人当时身边有手机,据犯罪嫌疑人俞建波说身上还带有项链,那么,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要实施抢劫行为,其完全可以抢被害人的这些财物,而事实上本案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实施该抢劫行为。
【处理结果】
公诉机关听取了辩护人王律师的意见,就公安机关指挥俞某构成抢劫罪这一节事实不予采纳。就此,俞某仅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