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88-5750-8811

律师介绍

Our Lawyers

成功案例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王炜律师成功代理“民告官”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05-17   点击次数:14305次

【案情简介】 

     刘渭清与刘渭彰系亲兄弟,两人与20世纪50年代土改期间分别从其父处分家得到房产一处(其中刘渭彰所得房产所在土地即为争议土地)。后于1974年4月14日,刘渭清与其子女进行分家,分家书中约定刘渭清将其中部分房产分给刘永安(刘超之父),将刘永良承继给其二叔刘渭彰,负责二叔的养老终身及百年后事,而刘渭彰也承诺在其百年之后,将其房产归刘永良所有。后刘永良按约定一直负责刘渭彰及其妻的养老终身及百年后事。

    2012年6月,刘永良得知争议房产可能要被拆迁,于是去诸暨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相关事宜,却被告知其争议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早已转到了刘永安儿子刘超名下。

    经了解,2002年4月15日,在刘永良和其二叔刘渭彰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权利人同意,以虚假的理由,向被告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骗取了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土地登记证号为“2-2004-803-955”。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批准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在刘永良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刘永良继承所得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错误登记在他人名下,侵犯了刘永良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永良依法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却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刘渭彰合法地处分其房产归刘永安所有,并根据刘永安与刘超之间的分家协议维持了被告于2004年11月19日向第三人刘超颁发证号为2-2004-803-955《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后刘永良不服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依法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管辖,由上虞市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此案。但在诉讼过程中,刘永良因病过逝。故上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绍虞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告刘永良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为由,裁定中止诉讼。

    后刘永良的法定继承人在表明准备继续参加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发现由诸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2004-803-955”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即由诸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诸暨集用(2002)字第16-9469号”(使用者刘永安)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的情况。

【法院裁判】

    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后,分别撤销了诸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诸暨集用(2002)字第16-9469号”(使用者刘永安)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诸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2004-803-955”(使用者刘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分享到:

返回列表返回顶部

法律声明 LEGAL NOTICES

所有来源标注为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的内容版权均为本站所有,如有任何疑问,请与联系!查看声明
18857508811@163.com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地址:诸暨市东旺路212号宇邦大厦17楼(诸暨市检察院新办公楼隔壁)
电话:188-5750-8811

给我们留言
关于我们 | 业务范围 | 新闻资讯 | 成功案例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版本所有:@2014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炜   备案号:浙ICP备14002812号-5

浙公网安备 33068102000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