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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擅自使用公章举债 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4-06-02

因村民委员会对公章管理不规范,村长擅自使用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以及财务专用章对外举债。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8年12月,胡某在担任某村村长期间以某村村民委员会要搞劳动服务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张某借款16.8万元。因当时该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以及财务专用章胡某均可以自由使用,故胡某在借条上加盖了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以及财务专用章。张某将借款直接打至胡某的账户,而未打入村民委员会的账户。此后,胡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后下落不明,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村长胡某及村民委员会共同归还借款。

  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向张某出具的签署了胡某名字和加盖了村民委员会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借条事实成立,该借条以及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加盖了村民委员会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借条是张某愿意将钱交付给村长胡某的一个前提,该借条的表现形式足以让他人认为胡某的行为是代理了村民委员会,已经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胡某借钱不归还,是本案产生的根本原因,应对本案负全部责任。由于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以及财务专用章均加盖在借条上已经足以使他人产生胡某的借钱行为是为了村民委员会的利益,是村民委员授权胡某来借款的错误表象,该行为已经构成我国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村民委员会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支付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村长胡某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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