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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约定 诉违约金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4-06-02

违约金作为逾期付款时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才可以向对方主张,如果事前没有约定,则不能要求对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因买卖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对原告的该诉请予以了驳回。

  原告星瑞工贸公司是某啤酒在新余的总经销,2013年被告黄军先后多次向原告赊购啤酒共计28000元,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28000元的欠条,约定于2014年2月1日前付清。期限届满,被告并未如期归还该货款,原告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货款28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对于原告工贸公司要求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并未就违约金进行约定,就不能向对方主张违约金,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请。

  法院提示: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不能主张违约金,但当事人可以以违约为由向对方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这在法律上才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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