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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 被判9个月罚金2000元
发布时间:2014-05-31
中国法院网讯 2014年5月27日上午,在“中国好声音”节目里演唱《我的歌声里》而一炮走红的歌手李代沫,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2月至3月12日间,李代沫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的暂住地内,先后多次分别容留卢某等3人吸食毒品。同年3月17日,公安机关接线索后将李代沫查获归案。李代沫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实施的上述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并于同日协助公安机关将卢某等3人查获。经尿检,李代沫等4人的尿液均呈阳性。3月18日,卢某等3人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

  27日上午9时,李代沫身着黑色便装被法警带入法庭。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分别对李代沫进行了讯问、发问。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阶段,李代沫的辩护人提出,李代沫归案后积极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李代沫在被盘问、教育后交代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到案后积极协助抓获吸毒人员,具有立功性质,在量刑时希望予以考虑。

  李代沫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在法庭调查阶段即表示自愿认罪。在最后陈述时,李代沫表示:“作为公众人物,我应当向社会传递正能量,但是却犯了这样的错误。我现在非常后悔,渴望回到舞台,希望大家不要放弃我。”

  法院认为,李代沫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认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代沫在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前,公安机关已掌握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线索,故不符合自首条件;李代沫到案后积极协助查获吸毒人员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结合李代沫的犯罪事实、行为性质和情节,法院决定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代沫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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