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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非法获取他人驾驶证档案信息谋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5-31

中国法院网讯 (王秀更 李智涛) 30岁的辽宁男子高佳喜因涉嫌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其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后,高佳喜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5月29日,二中院终审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高佳喜自2008年开始,在北京从事专门帮人给非现场违章机动车消除违章记录。刚开始,高佳喜通过收分赚取差价。2012年新交规施行后,违章增多,收分不够用,买分的利润起来越低,于是,高佳喜于2012年11月至12月间,利用王某(已判刑)担任辅警的工作便利,非法在王某处获取宋某等人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信息1200余条。此外,高佳喜还于2012年4月至12月间,为达到在仅向执法人员提供违章车辆车牌号码、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档案编号,不需要违章本人到现场即可处理车辆违章信息,并从中获利的目的,先后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某(已判刑)等人财物;于2012年10月至12月间,委托他人伪造一枚某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佳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其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判决后,高佳喜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在二中院审理过程中,高佳喜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二中院认为,高佳喜因服从原判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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