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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安装工三楼坠下致残 定作人承担20%责任
发布时间:2014-05-31

一空调安装工从三楼坠下致残,谁为伤残者买单?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霞浦某学校赔偿原告林平(化名)各项损失的20%。

  2013年5月25日,经陈乾(化名)的介绍,林平与曹新(化名)一起到该校安装空调。在户外施工时,由于三楼防盗网的膨胀螺丝松动脱落,防盗网砸到原告,导致其从三楼坠落到水泥地板,造成九级伤残附加一个十级伤残,产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1705元。林平将该校和陈乾诉至霞浦法院,该院依法追加曹新作为被告。

  该院审理认为:原告林平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安装设备和技术完成某学校交付的空调安装工作,凭劳动成果结算报酬,双方形成承揽法律关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空调高处安装属于特种行业,其作业人员应依法经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此案中,尽管林平、曹新明知在三楼安装空调存在危险,仍在无资质的情况下空调安装,在高空作业的过程中,一方面采取安全措施不当,另一方面施工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承担80%的责任,由于曹新和林平是同工同酬关系,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曹某赔偿,故原告自行承担80%的责任;某学校与陈乾系委托代理关系,某学校对委托代理人陈乾选择没有资质的工人从事空调安装,未尽慎重的审查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确定承担20%的责任。被告陈乾属于某学校委托代办行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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