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的时效
由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没有规定申诉时效,有的当事人在法院判决或检察院作出决定多年后才到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于原来的证据已时过境迁,很多案件虽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仍难以查清,结果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那么规定刑事申诉时效是否意味着就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回答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1、规定申诉时效并非是限制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而是对当事人的申诉权利明确化、具体化,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和调查,使真正的错案能够得到纠正,正确的判决和决定能够得到维持。
江西某法院“钓鱼执法”,王律师依法向江西某中级法院提出复议,成功撤销了区法院对浙企做出的巨额“天价罚款”裁定书。
14-09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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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14-09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14-09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14-09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14-09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14-08
法院:
14-08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14-08
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