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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沉迷“虚拟空间”致离婚案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4-08-05

    近年来,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信息的普及,许多年轻人业余生活时间都与电脑、手机等信息工具有关,面对面交流的时间减少了,通过网络聊天、玩微信等“非会面”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增多了。而年轻夫妻因为缺少相互之间沟通和了解而影响夫妻感情,由此而引发的此类离婚案件逐年增多。

  一、案件频发的原因

  笔者通过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一些共同特点,并基于此分析其原因如下:

  一是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文化程度较高。因为此类案件当事人都较为年轻,大部分是“80后”,这部分群体大都受过良好的教育,所以对高科技的东西,如互联网、智能手机等新生事物的接受能力强。而现实生活中要由于受到工作压力、生活琐碎等因素困扰,为了减轻压力,一些年轻夫妻不愿意面对现实中遇到的一些困难,转而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寻找刺激和精神寄托。

  二是起诉的一方大多为女方,而且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因为男方沉迷于网络游戏而疏于与妻子沟通的较多,男方为缓解现实生活的压力,经常在家上网或者去网吧上网,对家庭事务不闻不问,承担责任较少;还有些男方因过分沉迷网络中不能自拔,不愿参加工作,丧失经济来源,引起家庭矛盾;更有甚者,有些利用网络、手机等交友平台发展为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三是原告一方举证困难导致案件审理较为复杂。因为原告一方起诉离婚,需要对被告因沉迷于网络虚拟的事实主张证据,要想拿出网络虚拟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难取。再加上网络虚拟的证据有多变性、不稳定、直接证明力低等特点。这就导致法院在认定上述行为是否影响夫妻感情以及夫妻过错方面难以查清,很难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二、对此类型案件的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特建议:

  一是在全社会普及家庭伦理道德的教育,加强网络信息的管理。政府应鼓励以社区、村委会、居住小区等基层组织为单位,举办形式多样的文娱活动,培养群众树立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和法治理念,提高群众对网络的自我约束能力。同时加强网络信息的监管力度,规制一些不良网站上影响家庭生活的语言和图像,引导群众网民健康上网。 

  二是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定,减小原告方举证的责任能力。最高院应该尽快出台指导性的司法解释,扩大适用现行《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内容,将因沉迷网络虚拟世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容包含进去,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同时合理安排原告方对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做到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

  三是加强调解工作的运用,多做沉迷网络一方的引导劝解工作。办案人员在负责此类案件过程中,应通过双方本人、父母、基层组织等渠道,充分了解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通过多种方式耐心细致的做好调解工作,使网络沉迷一方认识到应尽的家庭和社会责任,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切实维护好家庭的稳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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