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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吸毒恶习 妻子可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4-08-05

  【案情】

  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2年4月25日到广西田阳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12年8月24日生育一儿子,取名黄某。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和。2012年11月起,被告常在外不回家,并有吸毒恶习。经原告多次对被告耐心教育,但被告仍不悔改,夫妻双方矛盾更加恶化。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本案能否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第一次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应当再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经法院调解双方不同意和好,法院应当判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虽然是第一次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已对被告多次教育,被告仍不改正,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已具备了离婚法定条件,经法院调解双方不同意和好,法院应当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能否判给离,要看夫妻双方是否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依据。

  本案被告有赌博恶习行为,经原告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被告的不良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不同意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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