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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路上遇交通事故按工伤算
发布时间:2014-08-05

本报讯(记者 牟晓晖)2010年12月,国务院原《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市政府随后对《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昨天,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吴虹解读了《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新政策的许多变化值得你关注。

  不参保就单位埋单

  吴虹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单位的职工纳入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则参照执行。

  “这次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实行实名制。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从2004年至今,全市参保人数已达到333万人。

  上下班轨道事故伤害纳入认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然,对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上下班途中其他意外伤害也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一次性工亡补助翻一番还多

  新政策出台后,职工因工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从受伤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其死亡当日计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年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2010年的19109元标准计算,有38万多元,加上其他待遇,约有40万元左右,比之前的15万元左右提高了不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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