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1994年开始在大港地区经营老永胜包子铺,2009年取得商标注册证)
被告:金某某(2008年开始在和平区经营老永胜同义成包子铺,2011年在南开区经营紫华包子铺,门前牌匾为“同义成老永胜包子铺”)
案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故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原告系“老永胜”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专有使用权。被告未经许可,悬挂“同义成老永胜包子铺”牌匾,构成商标侵权。
至于被告是否应当作出赔偿,应考量其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被告均经营餐馆,地域性强,且两地相距较远;加之二者提供的商品不同于普通商品,不便于在市场中流通,故各自的消费群体具有特定性,难有交叉。更为重要的是,从原、被告双方的经营行为分析,不论是原告注册“老永胜”商标,还是被告在餐馆前悬挂诉争牌匾,均是为了依附“永胜包子”的老字号声誉,因此,本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诉讼合理支出,但不作其他经济赔偿。
典型意义:“永胜包子”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解放前的同义成包子铺,1969年公私合营改为永胜包子铺。1984年,永胜包子铺划归原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有限公司,改成狗不理集团大沽路餐厅,不再使用“永胜”字号。直到原告于1994年在大港经营,但其与“永胜”并无直接关系。
江西某法院“钓鱼执法”,王律师依法向江西某中级法院提出复议,成功撤销了区法院对浙企做出的巨额“天价罚款”裁定书。
14-09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14-09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14-09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14-09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14-09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14-09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14-08
法院:
14-08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14-08
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