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国平(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闲情的分量》一书作者)
被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图书馆
案由:被告一未经原告同意,将涉案作品进行电子化并收录在其制作并出售的图书数据库软件中,现该软件已出售给被告二,并为其所有。故此,原告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被告一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二从涉案网站中删除涉案作品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的亮点在于依法实现了私权与公权的平衡。关于被告二使用的涉案软件中的侵权作品是否应该被删除这一问题,法院考虑到其作为公益事业的法人,宗旨是以传播知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为目的。而原告作为一名作家,亦肩负着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传承文化发展的社会责任,所以法院认为原告的涉案作品在被告二的电子图书馆中传播,符合双方的最终目的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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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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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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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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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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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