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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能一“曝”了之
发布时间:2014-07-31

近日,清远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印发了《清远市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虽然《办法》对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权限、程序、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究竟何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办法仍未作详细解读。此前,即便有相关部门做了不少宣传,可其中效果又有几何,除了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可资参考,不妨到街头民意调查一番便可知结果。

  曝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固然值得“点赞”,但首先得定义何为侵权行为,否则《办法》也就一纸空文,民众依然摸不着头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曝光与否以及曝光的程度,与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莫大关系。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版权协会、北京美兰德信息公司等4家机构2013年在全国开展的大规模调查显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总体满意度虽较上年有所提高,但仍仅处于及格水平。至于山区清远如何,业内人士只能以“呵呵”二字带过。

  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较差有多重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维权动力不足。当然,这与维权成本太高有关。调查显示,大多数企业认为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普遍存在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取证困难,赃款追缴困难等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曝光一两起侵权行为也显得更为可贵。

  可是,光有“曝光”的口号还不行,口号呼声再高,最终也要落实到保护知识产权这个根本落脚点上。近年来,假冒的品种也从原来的单一性发展为多样性,从生活资料发展到生产科技资料,从劳动密集型向高科技型领域发展,辨识是否侵权的专业化要求提高。不仅如此,以前往往以小批量生产、技术含量低的假冒产品犯罪为主,现不少犯罪分子具有高学历文化,且一部分犯罪分子是高科技的专业人员,他们在自身熟悉的经济活动领域进行犯罪,犯罪的智能化倾向较高。

  当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使公众认识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固然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可不能仅仅局限于此,要通过内外借力,创新打击工作机制。

  经侦工作要做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注重深挖源头,力争从根本上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发生。一方面要主动与当地知识产权、工商、质监、税务、银行等部门联系,收集经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动态信息,构建联合打击长效机制。另一方面,还要重视基层派出所经侦联络员建设和秘密力量建设工作,提高发现、控制、防范和打击此类经济犯罪的能力,力争及时准确提供打击和预防的信息资源,“早发现、早控制,早打击”。(刘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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