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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设立之争”
发布时间:2014-07-31

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之时,《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的通过使筹备已久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呼之欲出。跨区设立、集中审理还是“三审合一”?关于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模式成为民间热议的焦点

  文 本刊实习记者 王晓华

  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讨论已久的知识产权法院设立问题尘埃落定。跨区设立?集中审理?“三审合一”?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设计及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

  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讨论由来已久,自上世纪90年代起,学界就有呼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声音。自2008年6月国务院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要研究设置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专门法庭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之后,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探索逐渐开展。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情况愈演愈烈,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之时,《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的通过使筹备已久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呼之欲出。

  实践催生知识产权法院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白皮书显示,2013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8583件,比2012年上升1.33%;二审案件11957件,同比上升24.80%;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新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57件,同比上升92.82%。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庞大且日益复杂,我国施行已久的知识产权法庭制度仍然存在着审判标准不统一、案件审理周期长、分立审理割裂案件整体性、上诉率高且上诉推翻率高等问题,现有的审判机制已经无法满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实需求。

  审理周期过长是困扰知识产权保护的顽疾,这一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专利确权的行政程序和由此产生行政诉讼问题。以诺维信公司诉山东隆大公司、江苏博立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为例,2011年诺维信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同年7月两被告即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2月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审查决定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该决定,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历时两年半的专利民事侵权案审理中,仅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性而不解决实体问题的行政诉讼程序占据了大部分时间,不仅降低了审判效率,也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标准不统一问题被广为诟病,不同法院对相同事实适用相同法律、审理的结果却不尽相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在6月12日举行的“中国国际知识产权论坛”上强调,统一司法审判标准、增强法院的权威性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中居于核心地位,“中国并不欠缺知识产权法官或审判庭,而是欠缺一个有权威的,能够连接理论和实践、立法和司法的高层级审判组织,这种审判组织的建立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困境”。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计

  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直接联系,我国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集中于北京、江苏、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基于此,有观点主张知识产权法院应当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跨省设立,在几个案件多发地区设立一审法院集中审理。

  这种方案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不同地区审判标准不同的问题,但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杨旭日从方案简便、可操作的角度出发并不赞同这种做法。杨旭日认为,跨区的法院设置在我国前所未有,涉及的地方利益冲突问题难以解决,这种方案在实行的过程中会遭遇较大阻力,导致知识产权法院迟迟不能建立。杨旭日建议建立一个统一的高院等级的知识产权法院。至于是否建立中院等级的法院,杨旭日认为,虽然知识产权案件在部分地区比较集中、复杂,但鉴于知识产权的广泛应用,各地都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案件,统一集中的知识产权中院尽管在统一审理标准上有所帮助,但长远来看还会带来其他配套,甚至知识和经验过于狭窄等问题。

  从国际经验来看,集中审理与方便权利人维权并非“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美国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由各地的州法院审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具有上诉案件的专属管辖权,在方便各州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同时保证了审判标准的统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前任法官韩羽枫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知识产权案件广泛存在,各地中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已经拥有了足够的专业法官和审判经验进行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统一审判标准的重点在于设立统一的上诉法院,保证审判标准的一致性。杨旭日认为,我国设立一个高级法院级别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集中审理二审案件,并与最高法院进行对接。与另外专门设立一整套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的方案相比,这种设计的优势在于对现有法院体制的最小改动,便于知识产权法院的快速建立。

  虽然这样的方案设计得到了部分人的赞同,但在设立地区的问题上各方仍有较大的争议。北京、上海、广东等多地或基于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庭,或基于“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试点的经验,或基于庞大的案件数量,在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上都跃跃欲试。北京作为唯一的行政确权地、最高院所在地、案件集中地区之一,在不同机构的衔接上占有更大的优势,也成为多数方案的首选之地。

  “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

  “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最初创立于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被称为“浦东模式”。之后,“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在全国各地开展了试点,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经验积累,已经形成了“浦东模式”“南山模式”“西安模式”“武汉模式”等。正式决定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后,“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成为大多数方案的理想模式。

  “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主要是为了解决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立审理割裂知识产权案件完整性的问题。在各地探索中,主要是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吸收到民事案件中,抽调行政庭和刑事庭法官,与民事庭法官组成临时或永久的合议庭,共同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这种审判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极大地提高了审理效率,同时合并审理也保证了同一案件在民事、行政、刑事方面基本问题认定上的统一性。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冯晓青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知识产权法院内的“三审合一”可以更大程度上集中司法资源,对于法官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整合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力量有重要意义。“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试点为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提供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但这种“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知识产权法院中的“三审合一”以民事审判为中心,重点在于实现知识产权案件中行政确权引起的行政诉讼与侵权民事诉讼的衔接,解决审理周期过长和管辖权交叉的问题,比之前的“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更加完整,人员配备也更加充分。

  杨旭日建议采取一种更为弹性的模式,他主张在高级法院等级的知识产权法院内实现知识产权确权行政案件与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内设立刑事指导庭,协调、指导部分经验不足的法院法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中级这个层次,仍然可以借鉴以前“三审合一”的经验,设立跨知识产权和刑事的混合合议庭,在建制上仍按照原有的审判制度进行。知识产权法院可以通过向其他法院刑事庭派驻知识产权法官或开展刑事法官培训的方式,指导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或是在刑事审判庭中内设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庭,以此避免合并后产生的检察院配套制度上的困难。

  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履行知识产权复审职能的准司法机构,在“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下,知识产权复审职能收归法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职能弱化。有观点认为这两个机构可以直接取消,也有方案提出将这两个机构吸纳为中级法院,成为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机构。

  韩羽枫认为,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强,往往涉及前沿科技问题,在知识产权法院内部没有专门的技术辅助机构的情况下,限于目前法官的技术性水平,完全取消这两个机构会给案件的审理造成极大的困难。杨旭日建议,将专利复审委和商标评审委视为独立准司法机构,对于案件高院等级的知识产权法院对其进行终审(相当于二审终审),同时这些案件全转化为普通民事案件,专利复审委和商标评审委作为准司法机构不再为行政诉讼的主体而成为诉讼对象。这才是目前解决专利商标确权授权纠纷中重复诉讼和循环诉讼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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